(通讯员 罗海迪 邓梦雪)随着出国旅游、留学、务工等热潮不断兴起,出入境人次呈现逐年井喷式增长,相关的代办机构或中介公司等产业链也应势而生,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公民出境需求,通过非法手段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严重扰乱国家出入境管理秩序。
近日,由钟祥市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李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经市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2017年下半年至2023年9月,李某伙同他人在钟祥市经营某劳务咨询公司期间,在公司没有境外劳务输出资质的情况下,为想要出国打“黑工”的人提供帮助。李某明知想要出国务工的人员不具备出国务工条件,仍然为其准备虚假的公司职务证明、银行流水清单、不动产权证等签证资料,安排同行人员假冒夫妻等,以出境旅游为由骗取出境旅游签证。此外,李某还实施包括策划出境路线、安排境外接机人员和工作、传授通过边检话术等违法行为,先后组织十余名人员持旅游签证偷越国境至国外非法务工,另有二十余名人员在出境过程中被边检部门查获或签证失败未能成行。李某通过上述违法行为非法收费100余万元。
检察官认为:李某违反国家出入境管理规定,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境,且人数众多,严重破坏国家国境管理制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法定刑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提醒:任何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人员出国务工的行为均属违法行为,广大人民群众要警惕各类“高额务工”陷阱,谨防虚假代办宣传,保证自身生命和财产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
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条
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二)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三)逃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四)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