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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俊涛 王小可:关于检察侦查专门化机制的研究

【字号:    】        时间:2025-10-16      

 关于检察侦查专门化机制的研究
肖俊涛 王小可


【摘要】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作为检察工作的重要一环,检察侦查工作既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也是严惩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和加强法律监督的重要保障。当前,检察侦查工作在机构、体系、机制、队伍等建设层面仍存在一些较为普遍的突出问题,开展检察侦查工作专门化研究,强化机构编制建设、加强队伍培养力度、完善体制机制建设,打造立体式社会协作体系,构建数字化检察侦查信息情报系统,增强检察侦查工作质效,进而推进检察侦查工作现代化发展。

 

【关键词】检察侦查专门化 侦查队伍建设 侦查人才培养 检察一体化 信息化平台 大数据模型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工作、检察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应勇检察长提出“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检察侦查重在加大力度、务必搞准”等工作要求。2023年8月,最高检印发《2023—2027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明确提出要“健全检察机关侦查工作专门化机制,健全职务犯罪检察工作机制”。本文立足基层检察院开展检察侦查工作实践,总结检察侦查工作在人才队伍建设、培养,侦查协作体制机制等方面面临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的提出优化建议,以期待有助于检察侦查工作专门化研究。


一、检察侦查专门化的必要性

之所以将检察侦查专门化研究的必要性放在最前面讨论,是因为有学者认为,检察机关行使检察侦查权是“既当裁判又下场踢球”,检察机关不应当保留侦查权。同时,不少检察侦查人员出现懈怠情绪,认为“不如将14个罪名交给监委一起办理”。因此笔者简单谈论几个观点,来支持检察侦查专门化研究工作的推进。

第一、检察机关应当保留侦查权。侦查权并非一项专属权利,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部门均可以行使侦查权,但唯有检察机关行使的侦查权具有监督性,因为根据宪法规定,法律监督是一项专门的特殊的国家活动,除检察机关外,任何主体均无权行使。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履行,又是通过侦查、批捕、提起公诉等环节加以实现,因此检察机关行使侦查权是在司法实践中确保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必要手段,同时也是检察机关履行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能的应有之义。

第二、检察侦查与监察侦查相互补充。检察机关负责侦查的14项罪名只是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一小部分,其余职务犯罪仍由监察委查处,不会影响国家监察机关对公权力监督的全覆盖,反而将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权的行使纳入国家反腐败大局,是对国家反腐败工作极好的补充与配合。当原侦查机关出现侦查缺位时,可能会导致相关犯罪嫌疑人逃脱法律制裁,无法让人民群众在个案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赋予检察机关侦查权,可以实现对权力缺位时的补救,发挥法律监督的作用,有利于提高侦查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第三、检察侦查专门化确有必要。目前检察侦查依附于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开展检察侦查工作主要依靠借调,市院向各基层院抽调,基层院向各部门抽调,不仅影响原有工作的正常开展,还让检察侦查局面难以打开。在这种抽调模式下,参加侦查工作不仅不会减少原有工作的工作量,而且对原有工作考核没有任何加分,检察侦查工作被视为“本职”工作外的“负担”,打击了基层检察院开展检察侦查工作的积极性。此外,检察侦查没有独立的部门,人员预算、经费开支等一系列体制机制弊端显现,检察侦查专门化研究到了迫在眉睫的地步。

我国检察侦查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在充分吸收世界检察机关有侦查权的共性基础上,不断与我国具体国情相结合,特别是2018年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基本完成,使新时代检察侦查制度得以重新确立。但检察侦查工作机构建设滞后、检察侦查人员不足、侦查协作机制不健全、检察侦查体制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严重制约着检察侦查工作质效,应当加快检察侦查专门化机制研究进程,助力解决检察侦查中发现的困难,推进检察侦查工作现代化。


二、检察侦查工作现存问题

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1849人,其中县处级以上144人,立案人数同比上升33.6%。全国四级检察机关有3662个,年均两个检察院查处1名渎职犯罪的司法工作人员,这表明绝大多数基层检察院不具备检察侦查的条件,这组数据背后是检察机关克服侦查机构不健全、人员力量不充足等困难障碍,坚持查办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的心血。依据这几年在基层检察院参与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中所见所闻,提出检察侦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检察侦查机构建设滞后

检察侦查机构建设滞后,带来了四个问题。第一,检察侦查缺乏查案动力。目前检察侦查工作中主动发现线索能力不强,主要线索来源于重大事故、纪委移送、检举揭发等,其背后的原因在于基层检察院没有查案动力,不主动摸查线索。由于检察侦查工作依附于刑事检察工作之下,而且检察侦查工作存在难度高、成效低、缺兵少将等客观困难,部分检察官将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视为“主业”,检察侦查工作为“副业”,自然不愿意在检察侦查上投入时间和精力,也就不会主动挖掘渎职线索。第二,检察侦查被视为工作负担。目前检察侦查是独立进行考核的,不少侦查人员都是从各业务部门临时抽调,或者由市院从基层院抽调,在执行完侦查任务后还要回到“本职”岗位从事“本职”工作,增加了业务负担、占用了工作时间,却对原有工作考核没有任何帮助,长期以往不少业务部门的检察人员不愿意参与到检察侦查工作中来。第三,检察侦查人员紧缺。检察侦查工作的工作量可以独立成为“第五大业务”,但没有独立的机构就不会安排专职人员开展检察侦查工作,所有的侦查人员都是身兼数职、分身乏术,且普遍存在畏难情绪,经常可以看到基层检察院的侦查人员,总共由一个检察官带一个书记员,“一老一小”两人就组成了一支侦查小组。不仅不能按工作类型进行分工配合,还缺少各种协作机制,案件数量及质量自然受到挤压。第四,侦查队伍年龄断层。由于没有检察侦查部门,也就没有招聘侦查专业人员的岗位编制,基层检察院不得不退而求其次招录法警、书记员来从事侦查工作,不仅检察侦查专业化程度低,而且呈现出年龄断层、青黄不接的现状,无法通过招录、遴选的方式招聘具有侦查经验青壮年侦查人员。由此可见,检察侦查机构建设滞后,是造成检察侦查结构性问题的症结之一,导致检察侦查工作专业化建设严重受限,检察侦查权运作空间被挤压,功能价值无法得到体现。

(二)检察侦查人才培养力度不足

“有为才有位”,但有为的前提是“有人才有为”,除了检察侦查机构建设滞后造成的严重人员不足且无法得到补充的问题,当前检察侦查人才培养上,存在培养方式单一、培养力度不强、练手机会少等问题。第一、侦查人才培养方式单一。目前检察侦查主要的人员培养方式就是参与案件办理,这种培养方式效果好,但是一年平均两个基层检察院办一件渎职犯罪案件,不少青年干警没有接触侦查的机会,有的青年干警虽然有参与办案,但案件数量太少,下一次办案已经忘记上一次所学内容,办案之外要么是从事其他业务工作,要么是自行读书学习,没有开展其他培训活动。第二、人才培养力度不强。“两反”期间检察机关管辖罪名多,案件量大,检察侦查人员只需3-5年就能独立开展侦查问话,但现在案件量少,青年干警得不到充足的实践学习机会,培养周期被无限拉长,即使跟班学习3年,依然缺少问话技巧,更没有讯问的气场。第三、检察侦查业务培训少。检察侦查直接受理立案的14个罪名,通常是由案找人,追究行为人责任,这就需要大量的外围证据来锁定犯罪事实,再定位到责任人,但实际办案发现,不少渎职犯罪案件都是“考古”案件,书面证据早已灭失,证人记忆模糊不清,证言证词价值不高,若要坐实罪名,必须从犯罪嫌疑人口中撬出认罪证据,而犯罪嫌疑人又是司法工作人员,具有法律素养,懂得规避法律风险,让不少案件只能以“滥用职权罪”进行兜底。基层检察侦查人员渴望通过业务培训,学习各类案件的办案技巧、方式,来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但无论是省检察院还是市检察院,业务培训都是少之又少,只能靠自己摸索。第四、侦查人员重视度不足。检察侦查发展了几年,侦查人员不仅没有增加,反而有减少的迹象。没有被抽调侦查办案的检察人员在业务部门3年就能成业务专家,而被抽调侦查办案的检察人员还是侦查学徒,业务部门同志职级晋升,侦查部门同志原地踏步,难免会想回到业务部门。尽管部门领导对其开展了谈心谈话,但最终还是没有留下,只留下一句“羊毛不能总逮着一只羊薅”的言论。据闻,“两反”期间,每年省检察院和市检察院都会召开几次检察侦查业务培训,培训会上邀请侦查专家授课,将经验、教方法,为基层的侦查同志答疑解惑,开拓视野,拓宽线索的挖掘渠道,基层的侦查同志也会互加好友,交流心得,而现在似乎没有那种学习氛围,也没有学习机会了。

(三)检察侦查协作机制不健全

目前基层检察院开展检察侦查工作,主要依靠一体化办案机制和纪委监委线索双向移送协助机制,而这两个机制还只是一个雏形,缺少细则,证据互通机制在保密管理下犹如鸡肋,原有的横向协作机制已经中断,大数据模型尚未成型,检察侦查协作机制问题凸显。第一、一体化机制不成熟。一体化办案机制由10条规则构成,提出了“上下统一、横向协作、内部整合、总体统筹”的总体要求,强化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侦查协作工作的组织指挥,一方面是加强各地检察机关之间的办案协作,另一方面是加强内设机构间的线索移送和衔接配合。然而一体化办案机制缺少细致规定,横向协作中断、内部配合不强,线索移送缺少标准,造成开展大量调查核实工作却发现不了渎职线索的情况。第二、互涉案件移送机制不健全。现有的同纪委监委的线索双向移送机制只有轮廓没有充实的内容,没能解决管辖权竞合问题,能否将监委管辖的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以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工作人员相关职务重大犯罪管辖权划分到检察院,将“可以”移送调整为“应当”移送是线索移送机制改革重点。第三、证据互通机制不健全。由于渎职犯罪往往涉及原案,原案的管辖权在公安机关,同时可能涉及贪污贿赂等罪名,监委同时具有管辖权,对于涉及多家单位的案件,按现有规定可以同步起诉,相同的证据不用重复调取,但实践中依然需要调取重复证据,而且由于侦查保密需求,无法通过监委直接移送证明材料,必须找原单位调取,然而原单位认为只有纪委监委可以调阅相关证明材料,检察机关无权调阅,往往还需请领导协调沟通才能拿到所需证明材料。第四、横向协作机制中断。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重构后,内设机构相应作了调整,同时与外部的横向协议也失效,“两反”期间,与电信、银行、工商、税务、审计等二十多个职能部门的配合机制基本中断。而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往往潜藏在执法司法原案背后,对原案的查证则经常涉及社会各个领域各个行业,打击司法领域渎职犯罪,离不开电信、金融等关联单位的支持与配合,双方的沟通管道缺失、受阻,常导致检察侦查工作陷入僵局。第五、大数据模型研发思维滞后。检察机关的侦查核心技术设备陈旧甚至完全弃用,受限于技术水平、经费保障等多种原因,基层院对大数据模型研发质效不高,可利用性不强。数字检察异化为“数字思维检察”,主要还是依靠人工在海量数据中进行筛选、判断,不仅没能提高检察侦查工作效率,反而增加了工作量,进一步导致基层检察侦查人员不愿意开发、使用大数据模型。

(四)检察侦查办案体制建设严重缺失

检察侦查办案没有独立部门,基层侦查人员考核制度、晋升制度等体制机制问题逐步暴露出来,基层侦查人员逐步流失。第一、考核制度不合理。一方面是检察侦查由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牵头,从各业务部门抽调人手,对于各业务部门而言,分出了办案人手开展检察侦查工作,但侦查业务条线考核指标独立计算,对原业务部门考核无加分指标,业务部门安排工作人员开展检察侦查工作积极性不足。另一方面,检察侦查考核指标存在唯结果论的情况,理想中的侦查案件是线索研判、调查核实、立案侦查、审查起诉,然而实践中需要侦查人员摸查线索,大量线索进行调查核实后移送纪委进行纪律处分即可,达不到渎职犯罪的程度。摸查线索和调查核实但未立案的线索都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考核中不仅不计分,还会对考核产生负面影响,在此导向下,侦查人员自然就不愿意调查成案率低的线索,也不愿意在线索摸排上下功夫。第二、晋升制度缺失。对于检察官助理而言,到业务部门锻炼3年就能成业务专家,职级得到晋升,但到侦查部门3年还只是学徒,原地踏步,对于上进心强的同志,开始主动提出轮岗到业务部门任职。对于有侦查经验的检察官而言,长期抽调到市院参与检察侦查案件办理,院领导不了解其在侦查方面的付出,反而会对原业务考核排名下滑感到不满,发出“侦查办案靠情怀,也不能只靠情怀”的感慨。第三、荣誉制度不健全。业务部门有“十大业务标兵”、“业务能手”等一系列的荣誉,而侦查部门仅有“优秀侦查团队”一个荣誉称号,侦查人员对检察侦查工作荣誉感不强,与其他部门优秀个人对比起来,内心存在落差。第四、经费制度不完善。虽然一体化办案机制中提到“被调用人员调用期间的办案经费由调用单位列支。调用结束时,调用单位对被调用人员的工作表现作出鉴定,送其所在单位的工作部门和政工部门,表现优秀的优先评优奖励”,但实践中由于缺少独立的部门,被调用人员的用车、食宿等经费开支仍然由被借调人员部门承担。有的侦查人员被长期借调到市级单位,不仅没有出差补贴,遇到加班还要自备泡面等生活物资,且通宵加班没有调休政策,第二天还要正常打卡上班,规定中提到的“评优奖励”更是一句空谈,没有任何政策支撑,侦查人员也拿不到任何奖励。

近年来,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量逐年上升,但基层院侦查人员侦查情怀逐年下降,部分侦查人员认为检察侦查权迟早要给到监委,看不到出路,想离开侦查岗位。由此可见,检察侦查体制机制的建设存在严重滞后,导致基层侦查人员心态发生较大变化,侦查人员数量不仅没有上升,反而有所减少,长此以往,检察侦查工作将难以为继。


三、检察侦查专门化研究建议

检察侦查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检察侦查专门化研究要聚焦检察侦查工作中职权配置、队伍打造、机制建设等要素排列不协调、外部关联要素功能发挥不充分等新问题,有针对性的提出解决方案,以期健全相关职务犯罪检察工作机制,推动检察侦查事业发展。

(一)检察侦查部门的职权配置

检察侦查工作运用“抽调”的方式运行了几年,各类体制机制问题显现,已经到了必须建设独立侦查部门,以化解各类体制机制问题的地步。一方面,检察侦查专门化关键在于抓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在基层检察侦查工作中起着“大脑”的作用,既需要其落实上级各项指示精神、决策部署,也需要其组织侦查力量,开展侦查工作,因此侦查部门的负责人必须具备丰富的侦查、管理经验。另一方面,需要科学合理设置检察官及检察官助理数量,依据职能分工来看,至少需要1名检察官统筹案件侦查工作;至少需要2名检察官和2名检察官助理从事调查取证以及审讯工作;至少需要2名检察官助理从事线索管理、卷宗管理、举报信息处理、法律文书撰写等文职工作;至少需要2名法警保障办案安全工作;至少需要1名专职司机保障出行需求。由此可见,检察侦查办案小组至少需要3名检察官、4名检察官助理或书记员。从实际情况而言,检察侦查部门最低需要2名检察官担任部门主任及副主任、2-4名检察官助理或书记员从事侦查辅助工作,至于法警、法医等专业技术人员则可以灵活调整。与此同时,设置独立的检察侦查部门,应及时打通招录遴选渠道,加强同组织部、公安、警校等职能部门沟通,招录、遴选具有侦查专业技能的人才充实检察侦查队伍,优化侦查队伍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以化解检察侦查人员年龄断层、青黄不接的局面。

(二)检察侦查的人才培养机制

当前检察机关对于侦查人员的业务能力培训匮乏,“两反”期间的专家授课、集中培训、业务竞赛、岗位练兵等多种培养机制中断,仅使用传统的“以案带训”培养模式,满足不了检察侦查现代化发展的需求。从以往的经验而言,“以案带训”是侦查人才最好的培养模式,这种“师徒式”的培训方式能让侦查人员快速成长起来,但这种培养模式的培训效果是建立在大量案件基础上的,检察官可以带“学徒”参加各类案件的侦查,在“学徒”有一定的能力下,可以将简单的案件交由“学徒”练手,但当前检察机关的侦查权管辖范围缩小,案件量少且案件线索来源珍贵,侦查新人缺少学习和锻炼的机会,依然单一的采用此类培养模式,将会导致侦查新人成长周期超过5年之久。为提升检察侦查队伍专业化水平,建议如下。第一、开展封闭式侦查教学课程。检察侦查专门化后,必定组建侦查队伍参与侦查办案,可以选一时间节点,开展为其3个月的全封闭侦查教学培训,从法律知识、案例讲解、侦查技巧等方面,细致学习讲解,整体性提升检察侦查专业化理论水平。第二、开展岗位练兵行动。学习理论知识后,就要立即投入实战中,这样可以将理论知识最大限度的转化为实践经验,并对实践中产生的疑问进行咨询、整理、讲解,再次强化理论知识的学习。第三、开展视频课程学习。邀请侦查专家视频授课,发放专编教材,侦查人员可以利用闲余时间学习侦查知识,提升法律素养,充分发挥视频授课不限时间地点的优势,为侦查人员搭建全省范围内学习交流的平台,同时专编教材又可以用作实践工作指导,达到理论与实践结合的效果。第四、开展侦查业务培训会。不定期开展侦查业务培训会,针对当前的侦查专项工作,教方法、将经验,指导基层院开展专项工作开展,手把手教线索的摸排、大数据模型的使用,增强基层发现线索能力,提高案件成案率。第五、开展侦查经验交流会。省院和市院均可定期开展经验交流会,邀请侦查业务表现突出的基层院讲解办案心得、经验,邀请侦查业务表现不理想的基层院讲办案中遇到的困难,研讨解决方案,将基层院实践中产生的疑问、困难收集起来,邀请业务专家进行解答,帮助基层院更好的开展侦查业务。还有与公安和监委侦查部门交流学习、查阅自侦案件相关判决书、组织典型案例研讨等多种多样的培养模式,可逐步完善起来,做到有案办案,无案学习,全面提升基层检察侦查人员侦查实战能力,打造素质过硬、本领过强、结构合理的检察侦查专业化队伍。

(三)检察侦查的协作系统搭建

当前作案手法日新月异,检察侦查难度不断提升,不能单纯依靠老方法、旧思路,必须提升检察侦查现代化水平。第一、完善一体化办案机制。根据《关于在全省检察侦查工作中深入落实一体化办案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一体化办案机制旨在凝聚检察机关内力,提升检察侦查能力。一方面,《意见》需要完善上下级检察院之间、各地区检察院之间、各内设机构之间线索移送规定,提升线索质量,对于轻微违纪违法线索按照规定移送公安、纪委,对于涉嫌渎职犯罪的线索则交侦查部门调查核实,避免或减少开展“无意义”的调查程序。第二、完善线索收集机制。目前线索来源主要是监委移送、上级交办、内设部门移送,自行发现调查核实线索较少,其核心在于收集线索并不在考核范围内,反而增加工作负担,万一线索最终不能立案,还对考核产生负面影响,应当完善线索收集机制,并激发侦查人员收集线索主动性,可将侦查人员派驻到业务部门,以侦查的视角审视卷宗、发现线索,并将线索移交上级检察院统一管理,对于线索的调查核实采用异地交叉办案的方式,提升案件侦办质效。第三、激活横向协作信息平台。将原有的同电信、银行、工商、税务、审计等二十多个职能部门的数据共享平台重启、升级,按照取证固证要求,搭建全国范围内的信息共享查询平台,以应对涉案人员将非法财产转移外省的不法行为。第四、搭建“大侦查”信息平台。“大侦查”信息平台是指监委、公安、检察院设置网管员,各单位凭《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查阅相关线索证据材料,这种通过网络传输数据的模式,可以避免侦查人员找涉案关联人取证时发生的通风报信的情况,也可以提高证据的利用率,节省司法资源。第五、完善大数据模型。基层检察院发开的大数据模型存在模型质效差,复用率低的特点,其原因是基层检察院缺少专业人才和资金支持,难以开发出高质量的数字检察系统。可由省院联合大数据科研中心,邀请全省侦查专家共同探索研发检察侦查大数据模型,打造高质量、一体化的实用型数字检察服务平台,再通过基层院的反复使用、反馈,更新迭代,完善大数据模型,真正做到让大数据为检察服务,提高侦查办案质量。

(四)检察侦查的内部制度建设

检察侦查专门化要着力解决基层侦查人员侦查意愿不强、人才流失的问题。第一、完善考核机制。侦查考核应摒弃百分制思想、摒弃唯数量论,以实际工作赋分,以工作成果加分,不设底线、不设上限,实打实的进行对比。尤其是当前考核忽视的线索摸查、调查核实但未立案的案件,均应当进行赋分,对于线索最终立案、起诉、判决应当额外加分,让考核为检察侦查工作服务,侦查部门内部也可设置类似积分方式进行排名,将真正干实事的人挑选出来,让埋头干事的人有成就感、获得感。第二、完善调休制度。由于检察院对于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讯问的持续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且要保障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因此侦查工作通常需要通宵进行,理想状态是采用三班倒的方式保障侦查人员的休息时间,而实际上并没有足够的人手可以进行轮班,而且随着侦查工作专业化水平的提升,案件量的上涨必定让加班成为常态,应当允许夜晚轮班的侦查人员,休息半天时间,以保障最基本的睡眠需求。第三、完善职级晋升制度。业务部门有一套完整的职级晋升制度,而侦查业务刚刚起步,考核标准有待完善,职级晋升制度也应纳入检察侦查专门化的考量中来,明确侦查干警晋升标准,将侦查工作中干劲足、成长快的侦查人员选拔出来,给予相应的职级待遇,增强其职业荣誉感。第四、完善办公经费及侦查津贴等制度。一方面是落实一体化办案机制中提到“被调用人员调用期间的办案经费由调用单位列支”,明确调用单位可列支的经费项目;另一方面落实侦查人员岗位津贴、加班补助、侦破重大案件奖金等薪酬奖励制度。第五、增加荣誉称号评选。对于检察侦查工作不仅要完善物资上的奖励,精神上的鼓励也很重要,业务部门有“优秀检察官”、“案件管理业务能手”、“公诉业务标兵”等各类荣誉称号,而侦查部门仅有“优秀侦查团队”一个称号,可设置“杰出侦查干警”、“优秀侦查能手”、“侦查破案标兵”等荣誉称号,增强检察侦查工作人员的职业荣誉感。

检察侦查工作尚处于探索初期,检察侦查人员克服人员不足、机制不全等困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离检察侦查现代化要求有差距,要抓紧开展检察侦查专门化研究,着力破解检察侦查体制机制藩篱,打造一直能征善战、素质过硬的检察侦查队伍,擦亮“检察侦查”品牌,推动检察侦查工作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