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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1万余尾幼鲫放流汉江

【字号:    】        时间:2020-01-02      

  (通讯员 李青霞 魏巍)冬日的暖阳高照,一阵阵风吹皱了静谧的汉江河面,在钟祥市港行管理局皇庄(汉江)港行管理所的码头边,有四个人正将一筐筐2厘米以上的幼鲫放流到汉江中,而这正是钟祥市检察院办理的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进行生态修复的一幕。



在禁渔期电捕鱼被当场查获

今年3月20日,陈某甲邀约向某、李某、陈某乙到汉江打鱼,而此时间段正是禁渔期。当晚8时许,陈某甲、陈某乙各骑一辆三轮车带着向某和李某来到汉江钟祥段柴湖镇中心集水域,四人各自穿着下水裤戴着头灯,每人背一台电力捕鱼器进入汉江开始捕鱼。

当晚9时50分许,正在汉江巡查的钟祥市渔政监督管理站执法人员将四人查获,当场收缴渔获物6.7公斤,查扣电力捕鱼设备(电瓶、电舀、逆变器)四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四人的行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4人遂分别于4月8日、4月12日到公安局投案,主动供述了使用电力设备非法捕捞的经过。

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案件移送至钟祥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为了严厉打击犯罪,保护汉江生态环境,按照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相关规定,该院履行了公告程序,公告期满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未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该院遂委托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专家对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评估,专家出具了《关于陈某等在汉江禁渔期间进行电力捕鱼导致生态损失的评估报告》,报告中指出“根据陈某等非法捕捞所获取的6.7kg渔获物的事实,当天电捕造成成鱼总损失量约为26.8kg”,并提出生态修复意见:从国家和省级水产良种场购买鲫(全长>2cm)115000尾和鲫(体重>100g)26800g在汉江钟祥段放流。

11月4日,该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追究四被告人刑事责任同时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按专家意见修复生态,并在市级媒体向公众赔礼道歉。

12月12日,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该案,并于12月19日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公益诉讼起诉人全部诉讼请求,同时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四名被告人拘役一个月。

四单位联合举办放流仪式

12月31日,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人民法院、市渔政监督管理站在钟祥市港行管理局皇庄(汉江)港行管理所的码头边共同进行公开宣判及生态修复活动,活动还邀请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各1名到场监督。市法院承办法官现场向四名被告人宣读了判决书,现场人员共同监督四名被告人将按要求购买的鱼苗放流到汉江中,修复生态。


随着鱼苗被放流进汉江,被破坏的汉江渔业生态资源也得到相应的修复。该案的办理是该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推动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要求的举措,是该院推进落实建立汉江生态综合保护体制机制的一次有益探索,体现了检察机关从单纯打击犯罪到打击与恢复并重的司法理念的转变。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也是中华民族发展的支撑”,汉江作为长江的最大支流,其生态保护对长江大保护不可或缺。该案的成功办理,一方面惩罚了犯罪、修复了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另一方面通过让四名被告人在市级媒体进行赔礼道歉在全社会形成警示教育作用,让更多人认识到用电捕鱼等手段非法捕捞水产品对生态环境的巨大危害,呼呼全社会共同关注对汉江母亲河的保护。

下一步,该院还将进一步建立健全巡查举报机制,做到全域、全面、常态、长久,在持续加大对相关案件查处力度的同时,不断发挥公益诉讼修复生态、彰显法治和教育群众等作用,引导全社会共同参与到生态环境保护的行动中来。

检察官在此呼吁:保护汉江母亲河,共建山清水秀大美钟祥!

 

电鱼的危害:

电捕鱼是一种竭泽而渔的掠夺性捕捞方式,严重破坏渔业生态环境,影响生态平衡。

通常,电捕鱼是在水体中通过电极释放高压电,引发附近鱼类向阳极游动,电极产生的扩散电流会导致所触及的水生动物发生昏迷甚至死亡从而达到捕鱼的目的。

在电捕鱼过程中,遭受电击的鱼类,其性腺生理功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损伤,容易导致不育,直接影响到其种群的繁衍,此外,电击也会导致部分组织坏死,致使鱼类生长发生畸形。

在鱼类繁殖期间,电捕鱼过程中产生的巨大电流会直接干扰到鱼类的繁殖行为,同时也会影响到鱼卵的正常发育。电捕鱼对渔获物并无具体的选择性,对水体中的水生生物如鱼类、浮游生物、无脊椎动物、软体动物等都可能造成致命伤害。

电捕鱼是非法捕鱼中最为常见、危害最大的非法捕捞方式。鱼体在遭受电击后会导致血液内细胞成分发生变化,人类在误食之后将会影响人体健康,同时电捕鱼过程中也存在着较大的安全隐患。

此外,电捕鱼致死的鱼类和其他水生生物只有很少部分被获取,大部分鱼类和水生生物尸体会顺江漂流或沉入水底,逐渐腐败变质,对水质也会产生影响。随着电捕鱼设备的升级,输出电压可达上千伏,除了严重危害到鱼类繁殖,更会对水体中其他水生生物造成毁灭性的破坏,严重影响到渔业资源的平衡和人类生存的环境。

 

 

法律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