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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愁检察说法(15)丨金店老板收购黄金首饰,为何获罪判刑?

【字号:    】        时间:2025-02-07      

(通讯员 罗海迪 邓梦雪)不过问出处来源,不查验相关凭证,不进行物品登记,贪图利益随意收购黄金首饰,金店老板因此获罪判刑。

近日,钟祥市法院对钟祥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饶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依法作出判决,判处饶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饶某系钟祥市某乡镇金店老板。2024年4月的一天凌晨,饶某在家中睡觉,突然接到陌生电话,对方称在其金店门口等候,有项链、手镯、戒指等黄金首饰紧急出手。饶某赶紧前往金店,见到了打电话的胡某(已判刑)。验货后,饶某询问胡某黄金首饰的来源及购买凭证,胡某谎称黄金首饰都是赌博赢来的,没有发票。饶某当即意识到,对方凌晨出手黄金首饰,且无相关凭证,这些黄金首饰的来源肯定不合法。但是饶某贪图蝇头小利,还是在没有登记对方身份信息的情况下,以17000元的低价收购了胡某的黄金首饰,并再次转售获利。后经价格认定,上述黄金物品价值为37000余元。

2024年4月,胡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抓获,胡某到案后供述了其所盗黄金首饰的流向,同日,饶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检察官认为:饶某明知胡某出售的黄金首饰系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并再次出售获利,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数额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从事收购行业(如珠宝首饰回收加工、废品回收等)的人员,在收购他人物品时,要先问清物品的来源,查验相关凭证,并进行物品登记,绝不能贪图小利,收购违法犯罪所得赃物。广大市民朋友在接收他人物品时,也要提高警惕,明确他人提供物品的来源,切莫对来源不明的物品进行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