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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愁检察说法④ | 钟祥批捕首例!“上头电子烟”是毒不是烟

【字号:    】        时间:2023-12-06      

  (通讯员 金瑞雪 李睿近年来,国家对毒品犯罪打击力度越来越大,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暴利,便利用依托咪酯的麻醉作用,将其混入“烟油”“烟粉”中,制成“上头电子烟”,以“过瘾”“上头”为噱头进行销售。殊不知,依托咪酯添加到电子烟中吸食后不仅会成瘾,还会对脑部神经产生不可逆的损害,甚至导致死亡。

  近日,钟祥市检察院依法以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贩卖含依托咪酯成分“上头电子烟”的犯罪嫌疑人张某。这是该院首宗以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的涉依托咪酯犯罪案件。

  案情回顾:2023年8月,犯罪嫌疑人张某在朋友圈看到有人发布吸食电子烟的视频,并配文“上头”,于是在明知该电子烟含有依托咪酯的情况下主动向其购买30颗烟弹,并于10月初在钟祥市某酒店消防楼梯处将1颗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烟弹转卖给吸毒人员“小强”,后又在钟祥市某大道路边将4颗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烟弹转卖给吸毒人员“小明”。
 
  张某向他人出售含依托咪酯成分“上头电子烟”,其行为涉嫌贩卖毒品罪。11月3日,钟祥市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张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并依法向侦查机关提出继续侦查取证意见,引导公安机关进一步查清涉案毒品来源,全链条打击毒品违法犯罪。
 
  检察官提醒:“上头电子烟”是毒不是烟,“上瘾”更“上刑”。2023年9月6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2023年第120号),将依托咪酯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从2023年10月1日起,非法吸食、持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依托咪酯按照涉毒违法犯罪处理。请广大市民朋友珍爱生命,远离毒品,拒绝“上头电子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