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周琳 张梅林)出售一张银行卡,就可以轻松获利几百元,真的有这种好事吗?
近日,钟祥市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该院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犯罪嫌疑人姚某、魏某、黄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案情回顾
2020年4月,犯罪嫌疑人姚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吴某,吴某告诉姚某,卖给他一张带U盾的银行卡可以获利2000元,不带U盾的银行卡可以获利600元。一听来钱这么容易,姚某便动起了歪心思,随即联系了魏某、黄某某等人来到武汉,准备一起办卡。
由于没有工作证明和暂住证,几人并未办理成功,姚某便找了一家打印店,打印了几人的工作证明,填写了自己注册的一家劳务有限公司,并用事前准备好的公章将证明盖好章后,带几人办理了银行卡。
几人将办好的银行卡交给姚某后,姚某分别向他们支付了900至1500元不等的“报酬”。
经查,犯罪嫌疑人姚某共收卡20余张,用于帮助违法活动洗钱,犯罪嫌疑人魏某、黄某某明知他人要卡用于不法活动,为了获利仍然提供卖卡帮助,致银行流水达30余万元以上,且关联案件构成诈骗罪。
检察官认为,犯罪嫌疑人姚某、魏某、黄某某为他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有逮捕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之规定,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犯罪嫌疑人姚某、魏某、黄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检察官提醒:科技发展日新月异,为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不法分子的诈骗手段也层出不穷,出售银行卡、银行账户等均属于违法行为,广大市民一定要提高警惕,切勿因为蝇头小利,成为电信诈骗的“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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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