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彩风格

相对不起诉,让人间悲剧增添温暖底色

【字号:    】        时间:2021-01-27      

 

 

(通讯员 李青霞 张茂然)“我支持检察机关对谢某某做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在不起诉公开听证会上,听证员发表听证意见。

 

案情回顾

谢某某是一名教师,原本拥有一个幸福的家庭,可是一场严重的交通事故,却让这个幸福的三口之家彻底破碎......

2020年8月16日,谢某某驾驶小型轿车载其丈夫付某甲和女儿付某乙回单位,车辆行至沪蓉高速951KM+200M处,因谢某某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与另一小型轿车发生刮擦后撞破道路右侧护栏,冲出高速公路,坠入边坡,最终造成谢某某受伤、乘车人付某甲当场死亡、付某乙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及两车、道路设施受损。经湖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警察总队三支队钟祥大队认定,谢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件移送至钟祥市检察院后承办检察官认真审查案件后认为,虽然谢某某交通肇事致二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属于交通肇事罪中的“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但本案属过失犯罪,谢某某有自首情节,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被害人是谢某某的丈夫和女儿,其驾车肇事致使两名至亲死亡已属人间悲剧,且被害人付某甲的父母已与谢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并出具了《免交通事故刑事处罚谅解书》,请求司法机关对其儿媳谢某某从轻处罚,免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罪行虽然严重,但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若再对谢某某进行刑事处罚,既不能体现打击犯罪的必要性,也不能彰显刑事司法的人文关怀,更不能体现现代司法的宽容精神。承办检察官认为,对谢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才能兼顾法理人情,使案件办理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于是,承办检察官提请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会议同意对谢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12月16日,组织召开拟不起诉案件公开听证,邀请侦查人员、律师、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听证员也一致同意对谢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在提请检察长批准后,12月30日,该院对谢某某做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检察机关对谢某某交通肇事案作相对不起诉处理,既符合法律的原则和精神,也有利于家庭、社会关系的弥补与修复,节约诉讼资源,让原本悲剧的家庭不再多一重负担,真正体现了司法的温度和温情。”听证员付世鹏在会后这样评价此案。

检察办案不仅要不违反“文本法”,还要考虑“内心法”。老百姓对公平正义的评价和感受对我们而言同样重要。在谢某某交通肇事案中,检察官考虑到谢某某不仅是交通事故的肇事者,也是这次悲剧的受害者,在办理该案时综合考虑天理、国法、人情,充分听取多方意见,不仅做到了办案依法,更在法的精神指引下和法律规定幅度内取得了更好办案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