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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愁检察说法(17)|安全生产是底线,危险作业触红线

【字号:    】        时间:2025-03-20      

通讯员 柳晴雯 马韵馨在安全生产领域,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加工与销售一直是监管的重点,任何疏忽都可能酿成无法挽回的悲剧。然而,仍有人为牟取私利,铤而走险,置公共安全于不顾。

近日,田某某非法存储、加工、销售危险化学品甲醇被钟祥市检察院以危险作业罪提起公诉,田某某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该案系钟祥市首例提起公诉的危险作业案件。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至2024年9月,田某某在未取得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甲醇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钟祥市某镇某厂房内设置甲醇储存、勾兑加工点,以其妻子取得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票面经营许可为幌子,从某化工有限公司购买甲醇后,聘请无资质人员勾兑加工,在存储以及勾兑加工过程中,无任何安全措施和安全警示标识。田某某将勾兑稀释后的甲醇销售给周边乡镇多个餐馆用作燃料。经委托机构评估,田某某非法存储、加工、销售甲醇地点紧邻幼儿园、居民区等人员密集场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

田某某使用塑料桶存储甲醇销售给周边餐馆、食堂的行为无疑是一颗“定时炸弹”,给他人生命安全、财产安全带来隐患。

检察官提醒安全生产,重于泰山。安全生产无论在什么时候,都是广大生产者、经营者必须牢牢守住的底线。危险作业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新增的目的在于打击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其根本目的不是为了处罚,而是希望将安全隐患及时消除,将危害公共安全的“火苗”尽早熄灭。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不仅对生产作业人员,而且对其他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产生较大安全隐患。这种安全隐患一旦转化为安全生产事故,将造成难以估量的巨大损失。然而要真正守护好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财产安全,不仅需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努力,更需要广大企业生产者、经营者依法依规经营,严守法律底线,强化安全意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等十部门《关于依法惩治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犯罪的意见》,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的规定,以危险作业罪定罪处罚:(1)委托无资质企业或者个人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2)在储存的普通货物中夹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3)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申报、储存的;(4)其他涉及安全生产的事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活动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