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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梦雪 黄胜彬:检察机关构建综合性未成年人 司法保护体系问题研究

【字号:    】        时间:2020-07-10      

  检察机关构建综合性未成年人 

  司法保护体系问题研究 

  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邓梦雪 黄胜彬 

    

  摘要: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关系着国家未来和民族希望,关系着亿万家庭幸福安宁和社会和谐稳定,也承载着实现“中国梦”的历史使命。未成年人保护需要政府、司法、学校、家庭、社会的共同努力,共促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检察机关作为构建未成年人“五位一体”保护体系的重要一环,需要充分发挥好检察职能,带头做好未成年保护工作,从打造办案机制、帮教格局、公益诉讼三个方面入手,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合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未成年人、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 

  关键词:未成年人;综合性;司法保护 

  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专门增设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确立了“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等原则,未检的职责是对未成年人权利的特殊保护。201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做《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指出:对涉嫌轻微犯罪并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人,不批捕15205人、不起诉8332人、附条件不起诉6959人,同比分别上升6.9%、13.8%和16%;应当依法从严惩戒的,批捕29350人、起诉39760人,同比分别上升4.4%、下降8.8%……近年来,性侵、拐卖、虐待、伤害未成年人犯罪持续多发,去年起诉50705人,同比上升6.8%。从报告中可以明显看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情况依旧严峻,而未成年人作为国家和民族的希望与未来,肩负着责任与重托,所以保护未成年人工作刻不容缓。作为国家法律监督的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是其一项重要法律职责,构建综合性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体系也是一项重大的法律任务。本文将打造办案机制、构建帮教格局、加强法治宣传、落实政策执行力度四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加大投入,打造高质高效的办案体系和办案团队。 

  (一)创建专业办案区 

  未检办案区是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关键载体,是提升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专业化、系统化、规范化的重要途径,因此建设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办案工作区是构建综合性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体系的基础。未检办案区的建设,要紧密结合未检办案需求,满足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特殊需要,配备专业的办案设施显得尤为重要。综合现阶段检察机关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室的情况来看,创建专业办案区需配备心理沙盘、语音识别录入系统、同步录音录像系统等装备和设施。并根据办案需要进行必要的功能划分,专设讯问室、询问室、心理疏导室、听证宣告室、法治教育室等,将未检办案区打造成为集案件办理、心理疏导、亲情会见、跟踪帮教等多功能一体的专业办案区,为开展未成年检察工作提供坚实的硬件支撑。 

  (二)打造专业办案团队 

  积极充实未检办案团队,采取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的“3+x”办案组织。将未成年人涉嫌犯罪、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及涉及未成年人的控告申诉、刑罚执行、民事行政监督案件纳入工 

  作范围。按照“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模式,及时调整和完善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建立健全未检工作的数据报送、业务考核等工作机制,实现未检业务办理、案件管理、统计查询等功能一体化。将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独立出来,专设部门,主要负责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深入推进“一站式”工作机制。 

  (三)坚持监督维权并重 

  落实专案办理机制,建立“捕、诉、监、防”一体化办案工作机制是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重要要求。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地方还存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成年犯罪嫌疑人“混押混管”的情况,不利于未成年人改过自新。应当与公安机关探索建立“集中、指定关押”模式,建立“未成年人检察官与看守所联动管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监控机制”,将其羁押期的表现作为案件下一步的参考,设置看守所未成年人工作室进行日常检察和心理疏导,加强对看守所未成年人监管活动监督,建立“监督、维权、帮教”于一体的未成年人刑罚执行监督机制。 

  二、强化沟通,构建齐抓共管的社会化帮教格局。 

  目前我国未成年人保护职能部门的组织很多,如教育、民政、社保、共青团、关工委、妇联、未保委等,将政府和社会力量整合,使“政法一条龙”、“社会一条龙”相互衔接与配合,积极推动形成少年司法共同体、未成年人保护共同体。 

  (一)开展亲职教育 

  探索亲职教育,可以实现家庭亲子关系的良性互动,帮助父母了解子女身心健康发展需要,了解子女的内心诉求,从而使双方建立起良好的亲子关系。开展亲职教育项目,各地可针对案件办理情况及地域特色,制定出独具特色又切实可行的未检亲职教育实施方案,如,检察机关同专业组织共同制定“菜单式亲职教育课程表”,实现“一个家庭一套教育方案”,同时将“线下”教育与“线上”辅导相结合,积极探索运用“互联网+”技术手段开展亲职教育,提高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质量和效果。 

  (二)建立观护帮教基地 

  观护帮教基地指由检察院联合公安局、司法局、教育局、团市委、妇联等相关部门共同筹建,通过开展法制教育、参加公益劳动、心理干预辅导等方式,对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涉罪未成年人进行考察、教育和帮扶,帮助其解决就学、就业等实际困难,预防再次犯罪。在观护帮教基地,对于年满十六周岁、家庭有困难的被不起诉人,在征得本人及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安排进入基地中的培训学校,落实帮教“菜单”,实行边参加生产劳动边接受考察教育,并为其提供一定的技能培训,支付适当劳动报酬,帮助其尽快融入社会。 

  (三)建立保护困境儿童机制 

  “困境儿童”作为特殊的儿童救助群体,目前我国救助困境儿童的法律法规在具体实施的层面上没有明确责任主体,在救助“困境儿童”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尤其是“因案至困”的儿童,检察机关更应当积极行动起来。例如,建立监护干预机制、监护困境一站式救助机制、延伸处理机制等,对有监护缺失和侵害的情形,及时介入、必要时支持起诉的方式重新指定监护人,同时提供法律援助、心理疏导、心理康复治疗等一系列综合救助。对情况复杂的案件确定观察处理延伸期,随时跟踪了解监护人履行监护权情况。同时积极探索未成年被害人刑事司法保护与民事司法保护的有效衔接,建立适格监护人第三方调查评估机制,对困境儿童、被害未成年人身心受损状况、监护状况、监护人监护意愿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估。 

  三、前后延伸,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机制构建。 

  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加强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将未成年人检察职能与公益诉讼职能结合起来,能够为未成年人打造更加良好的教育及成长环境。  

  (一)明确案件范围 

  在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程序中应当明确范围。民事公益诉讼范围应当为检察机关在履职尽责中发现校园虐童、滥用监护权、向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等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公益诉讼范围为富有未成年人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使用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未成年人利益受到重大侵害的的行为。 

  (二)充分运用诉前程序 

  积极探索未成年人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有助于补强社会组织的诉讼行为能力,也有助于督促相关行政单位履行法定责任。因此,进一步完善督促起诉、支持起诉、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等诉前程序,提高诉前程序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探索未成年人公益诉讼观察员模式,从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得到启发,反向聘任学校教师作为“未成年人公益诉讼观察员”,通过双向聘任,进一步促进检校合作,延伸未成年人保护触角。 

  未成年人检察从“零”到制度框架基本搭建,从单打独斗到各方力量配合,从只办刑案到刑民行齐发力,逐步向全面综合司法保护转变。强化对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整体推动转变,在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站在新的历史方位、新的起点,未检工作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