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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鹏:当前影响我国基层检察院办案的因素研究

【字号:    】        时间:2014-11-13      

    【摘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严厉打击职务犯罪成为司法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尤其是作为办案机关的检察院自侦部门,更是开展了许多打击职务犯罪专项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政治、社会效果。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的认识到,在全国诸多基层检察院中,还存在着大量影响检察机关办案的因素,这些因素严重干扰了基层检察机关行使国家职权。

  【关键词】职务犯罪 干扰 侦查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分为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及其他犯罪。基层检察机关自侦部门每年都要办理大量的职务犯罪案件,这其中又以贪污贿赂和渎职侵权犯罪居多,在打击职务犯罪过程中,基层检察机关的自侦部门一直发挥着主力军的作用。然而这些年基层自侦工作在发展中却面临着一些 “瓶颈”问题,诸如:侦查人员业务水平不高、侦查人员技术装备落后、外部环境的干扰、办案风险大、地方的干预等,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很好的解决,将严重制约基层检察机关自侦工作的健康发展。笔者在此就当前影响我国基层自侦部门办案的因素浅析一二。

  一、检察院行使办案职权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从此款规定中可以看出检察机关可以查办的案件主要集中分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第九章渎职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法律通过明文规定赋予了检察机关职能部门查办案件的权力,在司法实践中又以基层检察院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居多,由于越到基层,各种因素也就越复杂,那么对基层检察院办案部门来说,挑战也就越大。

  二、影响基层检察院办案的因素

  (一)基层检察机关自身因素

  一是侦查人员业务水平不高。司法实践中对于从事自侦工作的侦查人员素质要求是相当高的,侦查人员既要政治素质能力过硬、法律信仰坚定,还要业务水平突出。由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不同于其他检察业务工作,往往具有很强的操作性,侦查人员仅仅具有理论知识远远不够。一个优秀的侦查人员要在长时间的办案实践中不断磨砺,掌握办案技巧和办案方法。随着职务犯罪越来越复杂,牵扯领域众多,涵盖许多行业,在新形势下的自侦工作还要求侦查人员是复合型人才,不但需要掌握法律知识,还需要学习掌握其他方面的专业知识,比如会计、审计、银行、医疗,建筑等系统领域内的相关知识。但目前的客观现实是从事自侦工作的检察干警的素质却不尽如人意。有的侦查人员缺乏侦查意识,缺少侦查手段,侦查工作中只关注犯罪嫌疑人口供,对言词证据过度依赖;有的侦查人员业务知识较为单一,面对较为复杂的案件就束手无策;还有的侦查人员没有钻劲,就案查案,缺乏深挖窝、窜案的能力。这些都严重影响侦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是侦查模式单一,增加了办案的风险。随着职务犯罪越来越复杂化,犯罪手段也越来越隐秘,犯罪嫌疑人的警觉性也越来越高,这对于侦查人员来说难度也就相对加大。传统的侦查模式比较偏重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往往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来突破案件,其好处是对案件的侦查方便、简单,但是却存在较大的办案风险。一方面,侦查人员为了尽快突破案件,可能会滥用侦查手段,导致刑讯逼供,另一方面,过度依赖犯罪嫌疑人供述会让犯罪嫌疑人牵着“鼻子走”,不利于案件的侦查。

  三是侦查装备和技术落后。当前,职务犯罪在新的形势下更加智能化和专业化,犯罪手段更加隐蔽和狡猾,犯罪嫌疑人的关系网更广、保护层更厚和反侦查能力更强。而基层检察机关的侦查装备远远不能适应现代侦查工作的需要。就以笔者所在的钟祥市检察院为例,自侦部门没有专门的侦查专用车辆,反渎局和反贪局都没有配置专门的移动便携式同步录音录像设备,院里没有配置跟踪定位系统,全院都没有一台全自动式复印机,和检察机关统一业务软件配套的彩色打印机全院仅一台,这严重影响案件的侦查。全国存在大量基层检察机关经费不足等问题,新刑事诉讼法对自侦案件侦查手段上的限制,一些高科技的设备无法在自侦部门配备。侦查装备和技术的落后,致使检察机关很多时候是望案兴叹,心有余而力不足。

  四是侦查力量不足。基层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办案人员处于职务犯罪案件办理的第一线,每年都要查处大量的职务犯罪,由于基层自侦部门办案人员不足,严重影响和制约了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在笔者所处的钟祥市检察院反渎局加上内勤共8人,每年都要办理8个左右的渎职侵权案件,平均下来一人一件,当同时办理几个人的窝串案时,人手严重不足,这对于基层自侦部门来说任务较重。自侦部门干警在办案期间除了要收集固定证据,同时还要负责看管犯罪嫌疑人,身体透支,健康受到严重影响, 降低了办案效率。最终造成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力度降低,案件查办质量不高。

  五是新刑诉法带来了诸多挑战。新刑事诉讼法在侦查方面的修改主要有辩护律师的提前介入、律师自由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限制、非法证据排除、证人和侦查人员出庭等规定。这些规定一方面在保障犯罪嫌疑人、律师权利有了较大进步,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要求,但另一方面对于职务犯罪案件侦查而言,带来了极大的挑战。职务犯罪案件一般较为复杂,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能力较强。新刑诉法施行后,对于突破职务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口供难度加大。侦查人员不仅不能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讯逼供,而且对于取证的手段也要更加的规范合法。用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除了传统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还要有相关的书证、物证等实物证据。律师的提前介入,也导致犯罪嫌疑人在法庭上翻供的现象较为频繁。

  (二)职务犯罪案件本身因素

  1、职务犯罪主体的特殊性。职务犯罪主体大多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往往存在学历较高、作案手段隐秘、反侦察能力强、圈子广而复杂等特点。尤其是基层职务犯罪分子,地方势力较强,吃喝玩乐思想浓厚。自持为所在部门或者地方经济发展做过一定贡献,就算触犯了国家法律,上级领导也会给予保护,以此来干扰基层自侦部门办案。

  2、职务犯罪窝串案现象突出。近年来,职务犯罪呈现出窝串案突出的趋势,尤其是在最高检部署的专项行动中,各地基层检察院均在某个领域挖出相当数量的窝串案,基层侦查人员在办理这些窝串案的过程中,遇到了一些以前办理单个案件没遇到过的困难,比如:犯罪嫌疑人在被接受调查前已经相互串通好,在接受调查后不积极配合或者相互做假供,严重干扰了办案人员办案的进度。

  3、职务犯罪手段的隐秘性。我国当前职务犯罪呈现出犯罪手段隐秘化、多样化、复杂化的特点,由于职务犯罪人员文化水平较高,具有较强的反侦察能力,在作案时都采取极为隐秘的手段。

  例如传统的“利益输送型”职务犯罪手段有以下四种:一是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友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权利与利益相互交换。二是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友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虽自身不直接获利,但同属于利益共同体。三是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但主要通过亲友或特定关系人进行并收益,利益输送链条呈现不完整特点。四是公职人员以合法形式掩盖受贿实质。但是新型的“利益输送型”职务犯罪手段有:一是获利者与输利者事前为掩人耳目以明着打借条,借款的方式输送利益,实则行贿受贿;二是输送利益者以赶人情、打麻将等方式大额输送利益;三是犯罪嫌疑人以编造巨额财产来源合法的渠道,来掩饰其巨额财产来源非法的事实。这些新的犯罪手段觉呈现出极其隐秘和复杂的特点,给侦查人员的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三)外部干扰因素

  外部环境对于职务犯罪案件的办理有着重要的影响作用,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对于案件的办理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相反,不利的外部环境很有可能严重干扰到职务犯罪案件的办理,造成巨大的阻力。

  一是地方政府的干预。在中国,自古以来地方政府在其所在的行政区域内一直是“一家独大”,尤其是在司法体制还未突破性的改革,检察机关每年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拨款,这样就造成了检察机关在财力上看地方政府的脸色,当查办的地方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涉及到地方政府的利益时,就会受到来自地方政府有形或者无形的干预,这种干预会给案件的办理带来一定的阻力,导致案件的不公平、不公正,往往使大案化小案、小案化无,或者导致案件无法继续深挖和妨碍查办窝串案。

  二是社会舆论的干预。社会舆论是一把双刃剑,对案件的办理利和弊同时存在。由于存在相当部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由群众举报,而举报的内容可能是真实的,可能是部分真实部分虚假的,可能是全部虚假的,也可能是夸大了或者缩小了事实,那么这就需要检察机关去通过调查来给予证实。

  但是在办案实践中存在着举报者出于打击报复,捏造犯罪事实,当检察机关查证后,证明举报内容确实不属实,并公开进行说明后,原先举报者又通过其他途径举报、上访,使检察机关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去解决虚假的举报线索,干扰检察机关正常的办案。当举报者举报的事实是属实的,但是夸大了举报的内容,检察机关最后查明被举报者确实贪污受贿了几万元的犯罪事实属实,但是并没有举报者所说的贪污受贿几百万,那么社会舆论会认为检察机关办案不力、不公正,这就给检察机关办案带来了巨大的社会压力。

  三是犯罪嫌疑人一方的干预。由于职务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决定了犯罪嫌疑人在国家机关工作圈内往往会存在一定的关系网,犯罪嫌疑人在被检察机关调查时,会试图通过家人、亲戚、朋友、同学等找关系四处说情、打听案情,或者通过退钱,缴纳罚款等把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种来自犯罪嫌疑人一方的干预会给办案机关造成有形的压力,会打乱办案机关正确的办案思维,不利于案件的公正、公平办理。

  三、对策及建议

  (一)加强基层检察机关自身建设

  1、加强侦查能力建设

  一个能力突出的侦查人员要具备三个能力。一是过硬的侦查业务能力,这方面的能力突出表现在懂业务、学业务,新形势下的侦查工作要求侦查人员会看税务发票、账据资料、审计数据、项目流程、交易明细等。二是过硬的侦查技能,能够灵活的运用多种侦查方法,根据案件需要转变侦查模式。三是过硬的职业道德素质,一名优秀的侦查人员必须要有较高的职业素质,做人做事有礼有节,要在思想上保持先进性,时时刻刻让自己的行为在法律范围内。笔者认为加强基层检察机关自身建设,首先就是要加强侦查能力建设。

  2、创新侦查模式

  改变传统的依赖口供突破案件的侦查模式,在无法验证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真伪情况下,应该积极寻找其他突破口,多方入手,不应该被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来牵着“鼻子”走。对于基层检察院侦查人员来说,在侦查过程中可以从犯罪嫌疑人银行明细、账本资料、通话记录、身边人员等外围来突破案件。必要时采取技术侦查手段,运用现代化的网络技术和犯罪心理学知识来多方位推进案件顺利进行。

  3、加大硬件投入 

  要实现职务犯罪侦查科技化,就必须与时俱进的对侦查装备进行更新换代,就要不断加大对硬件设施的投入。检察机关要积极争取地方的支持,把资金落到实处,加大职务犯罪侦查硬件投入。对于明显效率低、影响办案质量、甚至容易造成侦查失误的器材,要及时更新换代;对那些在职务犯罪侦查实践中确有实效的新技术、新设备要积极引进、吸收、使用。同时,要多向公安机关学习运用技术侦查设备方法;要积极运用计算机技术建立涉案信息资料库储存、管理以及对办案实施动态管理;要充分发挥侦查指挥网络系统在组织指挥办案和协查、追逃等工作中的运用。

  4、强化自侦部门侦查力量

  基层检察院应该培养一批懂业务、肯钻研技术的人员充实职务犯罪侦查技术队伍。同时,每年都要有计划地对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科技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并通过大练兵大比拼来着重提高侦查人员和技术人员应用技术的能力。再者,从社会上招聘一些优秀的具有侦查专业知识的人才补充到检察机关自侦部门。最后,可以建立侦查人才储备库,根据每年查办案件的实际数量来适当的增加侦查人员,从而补充、加强侦查力量。

  5、落实新刑诉法的新规定

  新刑诉法不仅在保障人权,规范执法办案上面有了更为明确的规定,而且在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律师权利上也给予了明确规定。一方面,这是法治中国的一大进步,使公、检、法更加规范的去行使权力,另一方面,对基层检察院侦查人员来说也是一大挑战。新刑诉法规范了侦查人员行使权力的行为,新增加了技术侦查手段、延长强制措施期限等规定。那么基层检察院侦查人员就要尽快去学习这些新规定,掌握这些新技术、新方法,以更好的服务于侦查工作。

  (二)克服案件本身特性,掌握案件规律

  针对职务犯罪案件呈现的犯罪主体身份特殊性、窝串案突出性、犯罪手段隐秘性,笔者认为作为基层侦查人员,应该努力去克服案件本身存在的特性,积极地去研究每一个案件,掌握案件的规律。不仅要善于学习各兄弟院好的做法、好的经验,而且也要在办案实践中总结经验,从查办的某一个领域的职务犯罪中得出查办窝串案应该注意哪些事项、哪些人员先查办、哪些同时查办、采取何种强制措施更有利于整个窝串案的查处等。基层侦查人员只有理论联系实际才能更好地去查处职务犯罪,才能让案件的侦查过程顺利进行。

  (三)科学解决外部干扰,营造良好的办案环境

  在《坚持顶层设计与实践探索相结合积极稳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中,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王治国说:长期以来,我国司法人员和地方法院、检察院经费按行政区域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体制,不利于排除地方不当干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这项改革举措,对于确保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具有深远意义。《改革框架意见》明确了试点地区省级统管的改革路径。对人的统一管理,主要是建立法官、检察官统一由省提名、管理并按法定程序任免的机制。对财物的统一管理,主要是建立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经费由省级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管理机制。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经费上收省级统一管理时,要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使各地办公经费、办案经费和人员收入不低于现有水平,为办公、办案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这对于解决长期以来基层检察院人、财、物受地方控制和干扰的问题,提供了一个制度设计的蓝图。

  随着新媒体时代的到来,社会舆论在检察工作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怎样合理的利用社会舆论,是摆在基层乃至各级检察院面前的一个突出问题。那么面对强大的社会舆论。基层侦查人员在办案中不仅不能回避,而且要正确的面对,并引导公众正确的去认识自侦案件办理的流程、合法性等,切实加强检务公开,推进案件的公平、公正。

  基层侦查人员在办案中,难免会遇到犯罪嫌疑人家属、朋友通过找关系、送钱、说情等找到办案人员通融的情况,这就要求我们的办案人员要经得起考验、经得住诱惑,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素质,更加公平、公正、合法、合理的办案,把每一个职务犯罪案件都办成经得起考验的“铁案”,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的排除来自犯罪嫌疑人一方的干扰。

  基层检察院如何才能真正的排除办案干扰,这不仅需要大量的学者去进行理论探讨,也需要基层检察院侦查人员在办案实践中及时的进行总结。随着社会的发展,新的犯罪手段、新的犯罪动机、新的干扰因素的出现,基层检察院在办案中将会遇到更多前所未有的阻力。但笔者认为,只要我们基层侦查人员切实的加强自身侦查能力建设、掌握好过硬的业务技能、学好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积极的心态去应对这些因素,在办案过程中就一定会取得更大的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