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会上,案件承办检察官尤然、周琳分别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详细说明了案件的具体情况,并从法律适用和化解社会矛盾、恢复性司法理念等方面阐述了拟作不起诉决定的理由。
案例一
时间追溯到2019年4月4日20时19分许,欧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越野车载人回家,行至原钟祥市皇庄棉花加工厂门前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经鉴定,欧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9mg/100ml。嫌疑人欧某某醉酒程度较轻,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无法定或酌定从重处罚情节,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案例二
2019年10月6日10时28分许,袁某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途中与骑行自行车的何某相撞,造成何某受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经认定,袁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何某承担次要责任。袁某某犯罪后投案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案例三
2019年10月1日8时40分许,刘某某驾驶轻型自卸货车沿218省道行驶至109KM+610M路段,因感觉轮胎缺气,遂将货车头东尾西停放在路南张某家门前场地检查,在刘某某驾驶车辆向左后方倒车驶入218省道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曹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曹某某死亡。经认定,刘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曹某某承担次要责任。刘某某犯罪后投案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人民监督员吴世林、王江华通过查阅卷宗、查看汇报材料、听取汇报等方式了解案件具体情况后均表示:“三起案件程序规范、适用法律准确,法、理、情相结合,宽严相济、切合实际,对该院拟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无异议。”随后,人民监督员填写了表决意见书。
会后,承办检察官向该院检察长汇报了案件事实、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和人民监督员评议情况,经检察长决定,对欧某某等三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官指出,交通肇事案件属过失犯罪,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小,对符合不起诉条件的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符合国家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犯罪情节轻微且符合不起诉条件的轻刑案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也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节约诉讼资源,减少社会对立面。
据悉,该院将继续贯彻落实公开审查制度,主动接受外部监督,让公开与公正并存,让“阳光”与检察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