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议会上,人民监督员办公室负责人介绍了案件监督评议流程。案件承办人详细汇报了本案的事实、证据,单位行贿罪的犯罪构成以及拟不起诉的理由和依据。人民监督员认真听取了案件汇报,查阅了案卷材料,并就案件事实、证据以及法律规定等进行了提问,案件承办人就相关问题一一进行了答复。
三名人民监督员在评议案件中充分发表意见,一致认为王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其取得贷款均用于公司发展,国务院、高检院有保护民营经济发展相关文件,湖北省委省政府也提出要树立“护幼、容错、不赦罪”的理念,加强对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的扶持和服务。最终三民人民监督员根据案件情况进行独立表决,一致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及其公司构成单位行贿罪,建议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据悉,此案的办理反映了该院积极贯彻落实最高检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营造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支持企业家创新创业的重大部署,下一步,该院将继续履行职能,在司法办案中引导企业家遵纪守法、创新创业,为企业家健康成长和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为百强钟祥贡献检察力量。